机构和机构审评委员(IRB)书面程序
机构和机构审评委员(IRB)书面程序:
机构和机构审评委员会指南
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
人类研究保护办公室(OHRP)
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办公室(OGCP)
药品审评和研究中心(CEDR)
生物制品评价和研究中心(CBER)
医疗器械和放射健康中心(CDRH)
监管事务办公室(ORA)
2018年5月
机构和机构审评委员会(IRB)书面程序:
机构和机构审评委员会指南
其他副本可从以下获取:
政策和保证司
人类研究保护办公室
Wootton Parkway 1101号200室
Rockville,MD 20852
(电话)240-453-6900或866-447-4777
(传真)301-402-2071
https://www.hhs.gov/ohrp/regulations-and-policy/guidance/alphabetical-list/index.html
或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办公室
特殊医疗项目办公室、医疗产品和烟草办公室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0903 New Hampshire Avenue
WO32-5103
Silver Spring, MD 20993
(电话)301-796-8340
(传真)301-847-8640
https://www.fda.gov/ScienceResearch/SpecialTopics/RunningClinicalTrials/GuidancesInformationSheetsandNotices/ucm219433.htm
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
人类研究保护办公室(OHRP)
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办公室(OGCP)
药品审评和研究中心(CEDR)
生物制品评价和研究中心(CBER)
医疗器械和放射健康中心(CDRH)
监管事务办公室(ORA)
2018年5月
目录
I. 引言 1
II. 背景 2
III. 讨论 2
IV. 书面程序清单 4
机构和机构审评委员会(IRB)书面程序:机构和机构审评委员会指南
I. 引言
本指南由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HHS)人类研究保护办公室(OHRP)和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共同编写。为加强对受试者人群的保护,减少监管负担,OHRP和FDA始终在积极努力协调FDA对受试者人群研究的监管要求和指南。为此,制定了本指南文件。此外,2016年12月13日,《21世纪治疗法》(治疗法)(第114-255号出版物)被签署成为法律。《治疗法》第三篇第3023条要求HHS秘书协调HHS受试者人群法规与FDA受试者人群法规之间的差异。本指南文件与《治疗法》第3023条的目标一致。本指南适用于根据HHS和FDA法规负责受试者人群研究审核和监督的机构和机构审评委员会(IRB)。
OHRP和FDA认为,当医疗机构和IRB制定并遵循明确的书面程序时,受试者人群的权利和福利受到保护的可能性会增加。本指南旨在为机构和IRB负责编写和维护书面程序的工作人员提供帮助。本指南包括书面程序清单(在本指南中也称为“清单”),其纳入了HHS和FDA对IRB书面程序的监管要求,以及支持这些要求所包含的操作细节类型的建议。此外,清单还包括制定综合程序时机构/IRB可能考虑的一些其他主题。
OHRP和FDA的指南文件(包括本指南)未规定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责任。相反,指南说明了OHRP和FDA当前对某一主题的看法,应仅将其视为建议,引用了具体监管或法律要求的除外。OHRP和FDA联合指南中,使用的“必须”一词指在45 CFR 46 HHS法规或21 CFR 50和56 FDA法规中做出了要求。OHRP和FDA联合指南中,使用的“应该”一词指建议或推荐某些事项,但并非强制要求。
注:本指南中提及的45 CFR 46 A子部分HHS法规指本指南发布时生效的子部分,而非经2017年1月19日发布的最终条例(82 CFR 7149)或经2018年1月22日公布的暂定最终条例(83 CFR 2885)修订的A子部分。
II. 背景
根据45 CFR 46和21 CFR 50和56的HHS和FDA规定审核研究时,IRB必须分别符合这些规定。45 CFR 46.103(b)(4)和(5)的HHS法规和21 CFR 56.108(a)和(b)的FDA法规均规定,IRB必须遵守关于以下职能和操作的书面程序:
1. 对研究进行初始和持续的审核,并向研究者和机构报告调查结果和措施;
2. 确定哪些项目的审核频率需要超过一年一次,并确定哪些项目需要从研究者以外的来源确认自上次IRB审核以来并未发生重大变化;
3. 确保及时向IRB报告研究活动的拟议变更,并确保在IRB已授予批准这段期间,未经IRB审核和批准,不得对已批准研究进行变更,除非为消除对受试者人群的明显直接危害,需要进行上述变更;
4. 确保对于HHS和FDA进行或支持的研究,以及对于FDA监管的任何研究,及时向IRB、适当的机构官员和部门或机构负责人(即OHRP)报告:
• 涉及受试者人群或其他人风险的意外问题;
• 严重或持续不遵守适用的HHS和FDA法规或IRB的要求或决定的情况;
• IRB批准的暂停或终止。
III. 讨论
OHRP和FDA经常收到关于书面程序的范围和内容问题的询问。我们知悉,机构和IRB之间的书面程序可能会有所不同,因为组织结构、IRB审核的研究类型、机构政策或管理实践、机构审评委员会的数量、与机构的联系以及当地和州的法律法规均存在差异。为就书面程序的适当内容提供指导,同时考虑到这些变化情况,本指南提供了书面程序清单,旨在对机构和IRB负责编制和维护详细书面程序的工作人员提供帮助。清单旨在促进对书面程序的全面评估,上述书面程序有助于确保人类研究受试者得到保护。
HHS和FDA法规允许书面程序的格式和内容具有灵活性,这使得IRB能够制定最适合其自身活动的程序。书面程序可以采用电子方式,或采用纸质形式维护,并根据机构要求格式化。机构/IRB可以选择制定专门针对IRB监管责任的书面程序,或其可选择纳入机构政策和程序,作为机构人类研究保护计划(HRPP)的一部分。IRB支持人员的详细管理程序(例如,为计算持续审核,应如何以及在何处跟踪研究批准)可能包括在内,或可以通过其他当地书面政策和程序(例如,工作说明、标准操作规程(SOP)或工作人员操作手册)进行管理。机构和IRB应利用法规提供的灵活性,采用适合其组织的书面程序。
OHRP和FDA观察到,一些IRB为IRB制定了书面程序,仅在45 CFR 46.103(b)(4)和(5)以及21 CFR 56.108(a)和(b)中重申了相关规定。一般而言,这种方法并未提供足够的IRB运营细节来确保IRB的运营符合适用的监管要求。为书面程序制定有意义的内容涉及对IRB的职责、职能和运营以及机构的组织结构进行全面和批判性评估。书面程序的内容应足够详细,从而帮助IRB成员和机构管理人员了解如何以一致和有效的方式履行职责,并确保受试者的权利和福利获得保护,并确保IRB按照规定开展活动。编制书面程序时,机构/IRB通常应通过职责和岗位名称(如IRB主席)而非姓名来确定谁执行了特定职责,以避免在职责发生变化或IRB成员发生变化时需要更新书面程序。
OHRP和FDA均发布了许多涵盖各类主题的指南文件,对于机构和IRB负责编制书面程序的工作人员而言,这些文件可能是有用资源。例如,《IRB持续审核研究指南》就持续审核特定书面程序中应包含的信息类型提供了建议,这些信息应并入IRB的书面程序中。我们建议机构/IRB在编制书面程序时审核所有相关的OHRP和FDA指南文件。
机构/IRB可决定提供其书面程序,以确保其他人(如研究者、申办者)知晓IRB的要求,并促进合规。一些机构/IRB将其书面程序发布在网站上,以供公众使用。应定期审核书面程序,并在必要情况下更新,以确保其反映机构/IRB的当前流程。
IV. 书面程序清单
书面程序清单第I-IV节确定了45 CFR 46.103(b)(4)和(5)以及21 CFR 56.108(a)和(b)(法规要求)所述的HHS和FDA对IRB书面程序的各种监管要求,以及支持各种监管要求所包含的操作细节方面的建议(意见)。书面程序清单第V节确定了制定综合程序时机构/IRB可能考虑的一些其他主题。
尽管IRB必须遵循45 CFR 46.103(b)(4)和(5)和/或21 CFR 56.108(a)和(b)中具体说明的关于职能和运营的书面程序,但在其他IRB活动中,如基本法规并未明确要求IRB遵循书面程序的,则需要进行调查和确定。清单包括说明这些基本法规的脚注,以及我们建议机构和IRB在编制书面程序时考虑的其他相关法规。
例如,负责审核儿童相关研究的IRB必须遵守45 CFR 46部分D子部分和/或21 CFR 50部分D子部分关于儿童附加保障措施的监管要求,并仅能批准满足这些子部分所有适用章节条件的研究。尽管D子部分的规定并未明确要求IRB遵循涉及儿童研究的书面审核程序,但OHRP和FDA建议,IRB的书面程序应涉及此类研究的审核问题(参见监管要求规定的清单中的建议10,涉及进行初始和持续审核的书面程序)。
如前所述,机构和IRB可灵活选择书面程序的格式以及包含的细节。例如,清单中所列的主题可能并不适用于所有机构/IRB。另一方面,机构/IRB可决定应将清单中未发现的其他主题包括在内(例如,涉及IRB如何与机构生物安全委员会或放射性药物研究委员会沟通的书面程序)。此外,机构/IRB可根据需要选择合并清单中的项目,以避免重复,或使用与清单中所示的不同顺序。
OHRP和FDA提醒各机构和IRB,该清单旨在帮助增强对45 CFR 46.103(b)(4)和(5)以及21 CFR 56.108(a)和(b)中有关IRB书面程序监管要求的理解,就支持这些监管要求所包含的操作细节提供建议,并提供机构/IRB在制定综合程序时可能考虑的一些其他主题。清单旨在作为一种工具,以帮助确定书面程序中应涵盖哪些信息,而非作为评估合规性工具。
书面程序清单